江蘇南京“虐童案”涉案男童及其親生父母狀告微博發帖人徐先生一事,上月由南京市江寧區法院立案,由此引發“案中案”。昨天,這起“案中案”經不公開開庭審理后宣判:發帖人的行為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不侵犯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原告訴稱:被告徐某某分別于4月3日21時15分、22時40分在其新浪微博上發表如下內容:“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于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去年被校方 發現,近日,班主任發現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后,尋求網絡幫助。懇請媒體和大伙的協 助。希望這個孩子通過我們的幫助可以脫離現在的困境。”并配照片9張。此舉引起社會公眾及媒體的持續關注,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 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支付精神撫慰金共計20萬元。
被 告辯稱,原告稱其侵權無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一,施某某系未成年人,在人身受到嚴重傷害情況下,將其受傷害的照片發布以尋求社會的幫助,且對其臉部做 了“馬賽克”處理,并非出于營利為目的。其二,施某某養子身份信息,在其被收養后就依法進入公知領域。其三,微博反映的內容,僅是對事件的陳述,后經過公 安機關的調查,已經確認全部屬實,且其養母已向社會公開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桂某某系原告施某某親生父母。2013年 6月3日,經安徽省來安縣民政局收養登記后,施某某由李某某夫婦收養。2015年4月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李某某刑事拘留,后變更為取保候 審。后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正在審理期間。2015年4月5日,施某某由政府相關部門 交由生父母張某某、桂某某臨時監護。另,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物證檢驗報告書,意見為:施某某的養父母辦理收養關系時提交的《收養當事人無子女證 明》上加蓋的兩枚印章與真實印章不一致。李某某在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稱施某某所受傷是其所致。
法院認為,被告徐某某在原告施某某受傷害后,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依法在其微博中發表未成年人受傷害信息,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依法判決駁回。
>>法官釋案
1 關于肖像權
公 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知曉施某某被傷害后,使用了施某某受傷的9張照片,雖未經本人同意,但其使 用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施某某本人利益的需要,且使用時已對照片臉部進行了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該使 用行為合法,不構成對施某某肖像權的侵害。
2 關于名譽權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 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所發微博的內容既沒有夸大或隱瞞 事實,更沒有虛構、造謠和污蔑,微博反映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一致,客觀上不會造成施某某社會聲望和評價的降低,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被告所發微博的內容 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父母的任何信息資料,不存在捏造或誹謗的內容。故三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名譽權不能成立。
3 關于隱私權
是 否構成侵犯隱私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被告對 相關信息的披露是節制的,對相關照片進行了處理,沒有暴露受害兒童真實面容,也沒有披露施某某的姓名和家庭住址。被告所發微博的內容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生父 母的任何信息資料,至于被告發表微博后,第三人對其家庭隱私的泄露,不應由被告承擔責任。故三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隱私權亦不能成立。
原標題:南京法院:虐童案發帖人未侵權 符公共利益原則
原標題:南京法院:虐童案發帖人未侵權 符公共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