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男子李貴義曾經在2011年因強奸罪被蘭州市七里河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在不到3個月時間里,李貴義專門夜間尾隨單身女性實施強奸搶劫犯罪。10月9日,記者獲悉,省高院日前經過審理后作出裁定,維持了蘭州中院“執行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5000元”的一審判決。
2013年8月31日21時許,李貴義尾隨被害女子王某某至蘭州市七里河區崔家崖675號門前,用事先準備好的浸了麻醉藥品的布條蒙住王的口鼻,欲將王某某麻醉后實施強奸。因王某某掙扎呼救而逃脫,李貴義未能得逞遂丟棄布條逃離現場。此后,李貴義多次尾隨單身女性進行強奸搶劫作案,直至2013年12月18日被逮捕。
2014年6月24日,蘭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李貴義于2013年8月31日至11月12日期間,多次在晚間時分尾隨單身女性至僻靜處,從身后捂住口鼻、將被害人按倒后進行猥褻并欲強奸,因被害人的反抗、呼救及路人干擾而放棄,繼而搶劫部分被害人的隨身財物后逃離現場。其中強奸(未遂)作案12起,搶劫作案5起,搶劫財物價值共計7204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貴義曾因犯強奸罪被處以刑罰,但不思悔改,在緩刑考驗期內又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應數罪并罰。鑒于其被抓獲后供述多起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視為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宣判后,李貴義不服,提出上訴。
省高院依法不開庭二審后,對其所提上訴意見不予采信。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強奸犯緩刑期內12次猥褻強奸女性未遂
原標題:強奸犯緩刑期內12次猥褻強奸女性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