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一份關于“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關注。這份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7月20日浙江大學緊急召開了會議,正在研究處理此事,后續情況會再公布。

《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于2020年7月17日發布在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網站上。該處分決定顯示:努××,2016級學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見(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浙江大學在上述決定中表示:該生對本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后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上述處分決定的編號為浙大發本〔2020〕38號,落款為“浙江大學 2020年7月14日”。

《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為: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治安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免于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治安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被學校紀律處分,但處分明顯偏輕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處分決定的,撒銷原處分,按本規定條款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