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取證法律地位逐步被確立
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普及后,與之相關的各類糾紛和案件隨之增加,電子數據成為重要的證據。與物理證據相比,電子數據易于被修改或刪除,電子數據取證主要是針對各類電子數據存儲設備(包括計算機、手機、移動硬盤、U盤、存儲卡等)中的電子數據進行提取、固定、恢復和分析,從而真實、客觀地反映介質中的數據記錄,形成有效證據。
2009年所頒布憲法修正案,加入網絡犯罪條款,取證需求開始在網安領域集中出現。2013-2014年,電子數據逐步寫入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2016年10月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電子數據在刑事案件審理中的應用,加速了電子取證在刑偵、檢察院中的滲透。
每一部電子數據證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都是計算機技術和法律不斷融合并更好地服務于司法實踐的體現。現行法律法規大致有兩類:一是確立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二是細化電子取證的程序:
二、中國電子取證行業市場規模
隨著信息技術、物聯網技術、大數據技術在社會中運用的不斷深入,新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應運而生,我國電子取證行業起步較晚,目前市場飽和度較低,2018年我國電子取證行業市場規模為17.88億元,預計到2022年我國電子取證行業市場規模增長至31.78億元。
三、中國電子取證行業競爭格局分析
我國電子取證行業頭部市場集中度較高,CR5接近80%,其中美亞柏科的電子數據取證產品市占率約為42%,位于第一,其他玩家主要包括瑞源文德、盤古石取證等。
四、電子數據取證架構分析
電子數據取證是針對計算機、手機、移動硬盤等各類電子數據存儲設備中的電子數據進行采集、分析,形成符合司法有效性的電子數據。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運用,全球信息數據量呈現指數增長,隨之而來的是涉及電子數據的案件越來越多,電子數據取證的重要性日益突顯。同時,電子數據獨立司法地位也在不斷提高。2012年《刑事訴訟法》首次將“電子數據”列入證據類型,而后《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將“電子數據”納入法定的證據種類,自此電子證據在三大訴訟法中取得了獨立的法律地位;
五、新形勢下電子數據實踐挑戰的新措施
身處大數據時代,面對電子數據司法實踐領域一系列挑戰,亟待相關部門作出改變以適應新形勢。電子數據證據涉及法律和技術的交叉,因此需從技術、法律和人才三方面共同改革。從法律方面,在司法實踐基礎上,進一步融合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規范電子數據的取證、審查判斷、鑒定等過程,確保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從技術方面,在發展電子數據技術的基礎上,進一步吸收技術上的成熟做法并轉化為技術標準,健全電子數據標準體系,確保電子數據證據的科學性。此外,應改變現有人才培養模式,培養法律技術知識兼備的復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