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在港交所上市的電子煙制造商思摩爾國際,此前披露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盈利更新,預計期間溢利及全面收益總額將同比下降約89.1%至94.0%。
但公司期間的經調整純利(通過加回上市開支、以股份為基礎的付款開支、可換股承兌票據公允價值變動損失以及可轉換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損失)預計為12.86億元至13.31億元,同比增長38.1%至42.9%。
受益于電子煙市場規模的擴大以及盈利能力的提升,思摩爾國際2016年至2019年的利潤增長接近20倍,目前市值接近2200億港元。7月23日,公司還公告獲納入恒生綜合指數系列、恒生消費品制造及服務業指數以及恒生港股通新經濟指數成分股。但另一方面,公司也面臨著持續的政策監管風險。
上市募資約69億港元,股價首日暴漲150%
根據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數據,思摩爾國際是全球最大的電子霧化設備制造商,2019年的市場份額為16.5%。公司的前身是麥克韋爾,后者曾于2015年12月在新三板掛牌。2019年6月,麥克韋爾從新三板除牌并決定申請聯交所主板上市。
就在不久前的2020年7月10日,公司成功登陸港交所,發售價為12.40港元/股。上市首日,公司股價暴漲150%至31港元/股。
思摩爾國際此次上市募集資金款項凈額(扣除與全球發售有關的包銷傭金及其他估計開支并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約為68.63億港元。募集資金的50%將用于產能擴張,包括在廣東江門及深圳建立產業園;25%用于新生產基地實施自動化生產及裝配線、升級ERP系統及現有工廠;20%用于投資研發,包括在深圳設立集團級研究院、開發新加熱技術及支付產品認證開支;余下的5%則用作運營資金及其他一般企業用途。
董事會主席陳志平、執行董事熊少明、BVI 1(一間由陳志平全資擁有的投資控股公司)、BVI 2(一間由熊少明全資擁有的投資控股公司)、惠州億緯鋰能、億緯亞洲以及EVE BVI(一間由億緯亞洲全資擁有的投資控股公司)是思摩爾國際的控股股東,合計持股比例超過七成。
利潤三年增近20倍,零售客戶銷售占比下降
根據思摩爾國際招股書披露,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兩塊:一是為若干煙草公司及獨立電子霧化公司(企業客戶)研究、設計及制造封閉式電子霧化設備及電子霧化組件。二是為零售客戶進行自有品牌開放式電子霧化設備或APV(一種擁有若干先進功能的電子霧化設備)的研究、設計、制造及銷售。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公司面向零售客戶的銷售額從2016年1.97億元上升至2019年10.42億元,但其占總營收的比例整體處于下降趨勢,由27.9%減少至13.7%。
2016年至2019年期間,思摩爾國際的收益從7.07億元上升至76.11億元,年內溢利及全面收益總額從1.06億元上升至21.74億元,年均復合增速分別達到120.8%和173.73%。

公司快速的收益增長受益于電子煙行業的飛速發展。數據顯示,全球電子霧化設備的市場規模由2016年31億美元上升至2019年67億美元,增長率為116.1%。電子煙銷售價值占所有煙草制品銷售價值的比例由2014年1.7%上升至2019年4.2%。
在此期間,思摩爾國際的利潤增速明顯快于營收增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毛利率的提升。數據顯示,公司2016年至2019年的毛利率分別為24.3%、26.8%、34.7%和44.0%,呈逐年上升趨勢。
美國是思摩爾國際最大的銷售市場,2019年直接或間接運輸至美國的產品所得收益達到35.39億元,占當年總營收的46.5%。中國則是第二大市場,2019年貢獻營收15.89億元,占比20.9%。
值得注意的是,思摩爾國際的客戶集中度較高,2016年至2019年前五大客戶的營收占比分別為73.7%、65.6%、55.3%和63.0%。
風險方面,由于電子煙的健康風險尚不明確,行業監管壓力始終存在。
招股書信息顯示,美國規定現有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產品(自2007年2月15日至2016年8月8日期間于美國市場首次分銷的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產品)需進行煙草上市前申請且需于2020年9月9日前提交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目前截止日期已經臨近;新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產品(于2016年8月8日前或截至該日未于美國分銷或銷售的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產品)引進美國市場前需對該等產品進行煙草上市前申請。
此外,美國若干州已就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產品施加臨時緊急香味禁令,雖然少數禁令被法院禁止但部分禁令已成為永久性。
中國市場方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煙草專賣局于2018年8月發布《關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的通告》,規定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
2019年10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侵害的通告》中指出:敦促電子煙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及時關閉電子煙互聯網銷售網站或客戶端;敦促電商平臺及時關閉電子煙店鋪,并將電子煙產品及時下架;敦促電子煙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撤回通過互聯網發布的電子煙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