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鼓勵創新的重要制度,而商業秘密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形式。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指出,加快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完善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意見》中專門提出“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就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創新發展研究部原部長呂薇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在國際競爭中具有重要作用;建議主要從三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對新技術、新業態和新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要有創新性思維。
商業秘密保護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趨勢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或持有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保密商業信息。
“從調查統計結果看,商業秘密保護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形式,如在我國制造業企業的各類知識產權保護中,商業秘密保護比重居首位,高于專利和商標等保護形式。特別是隨著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引進來’和‘走出去’,遇到的各類商業秘密案件也在不斷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呂薇說。

從國際形勢來看,商業秘密保護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趨勢。隨著貿易全球化和開放創新的發展,以互聯網、云存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新興技術的興起,侵害商業秘密的不法行為日益嚴重,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重視。
“在我國參與的與發達國家的貿易協議中,商業秘密保護也被提到重要位置。這不僅反映了商業秘密對于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也反映了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在國際競爭中的重要作用。”呂薇說。
商業秘密保護具有其特殊性
商業秘密保護不同于專利、商標、版權等是通過申請注冊的形式獲得產權,商業秘密是一種未經登記的、依靠持有人通過保密方式給予保護的無形資產。而且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比較隱蔽,通常是通過人員流動、商業間諜等方式擅自獲取、使用、披露商業秘密,也有因企業保護不足泄露商業秘密的情況。
呂薇表示,商業秘密保護具有其特殊性。商業秘密具有無形性、秘密性、可復制性等特點,一旦被公開,其給權利人帶來的商業價值便會即刻消失。同時,如果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不力,也將直接損害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和市場競爭公平性。
近些年來,我國的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增長較快,但商業秘密的保護相對薄弱。呂薇認為,原因主要有兩方面。
“一方面是法制環境亟待改善。現在國內商業秘密保護條文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法規,比較分散。同時也涉及到法律之間的協調性問題,比如執法認定標準、處罰力度不一致等。對企業而言,很難弄清楚這么多法律條文。另一方面是我國許多企業缺乏商業秘密風險防范意識。商業秘密保護需要一套規范的程序,在企業內部執行。而一般企業缺乏必要的商業秘密保護知識和能力,對保護商業秘密的關鍵要素和程序不了解,經常存在不知道如何保護或
保護不到位的問題。”呂薇說。
進一步加強商業秘密保護主要從三方面入手
呂薇認為,基于以上原因,要進一步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進一步完善商業秘密的保護環境。一是進一步明確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標準,給予企業明確具體的商業秘密的管理指引。二是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商業秘密行政執法案件中的相關程序,明確現行與商業秘密有關的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關系。三是進一步細化商業秘密處罰標準。四是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在今年的兩會上,呂薇就提出了加快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條例”的建議。
第二,要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意識和能力。一方面,制定商業秘密管理的國家標準,或者由行業協會等組織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從而解決企業如何保護商業秘密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對企業的培訓和宣傳,培訓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人員,提高企業和社會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商業秘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是,具有商業價值、不公開和自己采取措施保護。其中,加強自我保護是關鍵。因此,企業要根據商業秘密的特點,按照標準程序,完善各項商業秘密的保護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監督。企業自身要通過建立健全一套組織制度、員工管理、薪酬管理、設施管理、供應商和客戶管理等措施,防止失密。在研發過程中應進行完整的研發記錄、聘用技術人員時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等措施,以及其他應充分考慮的泄密風險等。
第三,加強執法。目前保護商業秘密的執法分為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一方面要加大執法力度和處罰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強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的聯動、配合,保證政策的一致性、可銜接性。同時,要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援助體系。我國有很多中小企業自我保護能力比較差,經驗也不足,需要有法律援助體系來幫助他們。

對新技術、新業態和新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要有創新性思維
隨著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電子商務、生物技術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新課題。
“一方面,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擴大了,如基因、商業模式如何保護,人工智能的知識產權歸屬,數據產權的界定等。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侵權出現新特點,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挑戰。如隨著數字技術發展和互聯網應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泄露風險加大等,知識產權侵權容易,而識別和取證難度加大。因此,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中,增加了網絡平臺對保護知識產權的監督等責任。”呂薇說。
因此,呂薇建議,隨著新技術、新業態和新模式的不斷發展,對新技術、新業態和新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要有創新性思維。要堅持包容審慎鼓勵創新的原則,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既要保護創新者的積極性,又要考慮促進技術應用的需要;既要維護權利人的利益,又要限制濫用權利危害消費者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