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上午9時30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對郭美美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審理。
據上鐵法院公告,郭美美在明知其所售的減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況下,仍對外銷售。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美美的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多名法律從業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按照《刑法》第144條的規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目前法院披露的情況來看,沒有公布郭美美該案的嚴重危害和其他嚴重情節。
但因郭美美此前犯賭博罪在201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本次涉嫌犯罪,距離其刑滿釋放不足5年,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據上鐵法院公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鄒雅分別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趙某(另案處理)處所銷售的減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況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單價對外銷售。至案發,被告人郭美美銷售減肥糖100余盒,收款人民幣7萬余元。期間,被告人郭美美還幫助被告人汪鄒雅向趙某訂貨、付款,共同銷售減肥糖4盒,收款人民幣2796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從查獲的涉案減肥糖中檢出西布曲明成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美美、汪鄒雅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庭審中,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鄒雅及其委托的律師進行辯護,充分行使其相關訴訟權利。
庭審結束后,上鐵法院宣布將擇期宣判。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上鐵法院特邀監督員旁聽了案件審理。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義杰介紹,郭美美被指控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就構成犯罪,數額不影響定罪,但影響該罪的量刑。至于是否可以升格到第二檔甚至第三檔量刑,取決于本案是否存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其他嚴重情節,以及是否存在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為三檔:第一檔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檔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檔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也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北京市法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鵬認為,從本案的涉案金額來看,郭美美和他人收入7萬余元,已經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比如銷售金額20萬元或者銷售金額10萬以上和長時間認定標準(具體還應以證據為準),而食品添加的有毒有害含量數值目前并未披露。“從案件通告的案情情況來看,量刑應該在5年以下,沒有看到本罪的其他加重情節。”
對于多次犯罪的量刑影響,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杜華程介紹,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在量刑時應當從重處罰。
“郭美美2015年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9年刑滿釋放。”杜華程說,從2019年刑法釋放,到本案2021年4月16日案發,僅有兩年左右的時間,前后兩罪也都屬于故意犯罪,構成累犯,在本案量刑時應當從重處罰。
王鵬同樣認為,郭美美若此次被認定為犯罪,構成累犯,屬于法定的量刑加重情節。
盧義杰表示,我國法律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消除、減少再犯可能性,體現刑法的懲罰功能。如果刑罰執行完畢后迅速重新犯罪,表明被告人仍然具有相對更高的人身危險性,有必要給予更嚴厲的法律評價。
杜華程介紹,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早在2010年就對郭美美所售賣減肥糖中添加的西布曲明進行了安全性評估,認為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嚴重心血管風險,減肥治療的風險大于效益”,并在2010年10月30日發文《關于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及原料藥的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但因西布曲明生產方式簡單,生產成本低,且不像毒品一樣有辨識性,公眾的警惕性不高,仍有不法分子通過網絡、微商等途徑進行銷售,“現在也有西布曲明檢測試劑銷售,如對減肥產品有異議,可以購買試劑檢測是否含有西布曲明。”
從我國公開判決來看,僅2021年就已經判決了71件與“西布曲明”有關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曾因開設賭場罪一審獲刑5年
郭美美是為數不多因為多次涉嫌刑事案件而“走紅”的網絡名人。
2011年6月,郭美美在微博上以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的虛假身份炫富,憑借轟動一時的“紅十字會風波”成為網絡紅人。
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郭美美、趙曉來開設賭場案。該院經審理查明,郭美美伙同康某(另案處理)于2013年3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以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某公寓房間為賭博場所,組織朱某、徐某、馬某、吳某、陳某等人以“德州撲克”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其中朱某的賭資數額為人民幣40萬元。
同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7月1日晚至2日凌晨,郭美美、趙曉來伙同陳某(另案處理)先后兩次以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某公寓房間為賭博場所,組織李某、吳某、唐某、余某、梁某、劉某等人以“德州撲克”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賭資數額共計人民幣173.9萬元,被告人趙曉來在上述兩次賭局中,明知郭美美開設賭場,仍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使用POS機為參賭人員結算賭資共計103萬元人民幣。
另查明,被告人郭美美于2014年7月9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涉案贓證物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
東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郭美美伙同他人開設賭場,被告人趙曉來為其提供資金結算的直接幫助,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郭美美、趙曉來的指控成立,判決郭美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此后,郭美美并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開始服刑。
2019年7月13日,郭美美刑滿釋放。2021年3月11日,上海警方破獲制銷添加違禁成分(西布曲明)減肥類食品案,郭美美涉案被抓。同年4月16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對郭美美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準逮捕。
“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確實應該引起社會重視。”王鵬表示,一些網紅利用自身的網絡影響力,漠視法律法規,以身試法,不惜大量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眾安全,應該從重判處。